(2016)浙0206民初65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宁波雄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陈亚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雄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584号之一原告:宁波雄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法定代表人:钱光伟,该公司总经理。授权委托人:刘文波,该公司职工。被告:陈某某,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雄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雄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亚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2795元,由原告宁波雄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薛贞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