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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5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5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从2016年7月初开始,被告人邱某某与吸毒人员陈某某每隔几天就相约吸毒,有时由邱某某或者陈某某出钱购买毒品,有时由两人一起凑钱购买毒品,每次都是被告人邱某某到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鸿浩宾馆开房。2016年7月初至8月3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在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鸿浩宾馆312号房间内容留陈某某一起吸食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毒”)7次。2016年8月4日晚上19时许,由被告人邱某某在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鸿浩宾馆订好312号房,陈某某去找“肥仔”购买冰毒,后被告人邱某某在该房内容留陈某某、“肥仔”、“阿丽”一起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鸿浩商务宾馆登记表,138XXXX****的机主信息及通话清单,关于无法调取花名“阿丽”、“肥仔”材料情况说明,查询记录,证人陈某某、李景容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邱某某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七年七月十日止。罚金1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金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碧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