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4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唐山冀东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新蒲集团冀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冀东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新蒲集团冀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4655号申请人:唐山冀东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柳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宏伟,唐山冀东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新蒲集团冀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麦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山冀东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蒲集团冀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山冀东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蒲集团冀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6272.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由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冀东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蒲集团冀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6272.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新蒲集团冀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春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