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高玉山等诉高玉明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和,高玉山,高玉明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677号原告:高玉和,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高玉山,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高玉明,1956年12月14日生,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高玉和与被告高玉山、高玉明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玉和、高玉山诉称:原、被告父亲高福去世,其生前单位给原、被告发放了180000元的死亡抚恤金,被告不同意分割,现二原告起诉,要求各分得人民币60000元。本院认为,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父亲高福去世,其生前单位给原、被告发放了180000元的死亡抚恤金,且二原和被告亦未实际获得二原告所称死亡抚恤金180000元,故二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玉和、高玉山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本院退还给二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赵凤华人民陪审员  汪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