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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1629号原告:陈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包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和好不再要求离婚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漆广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