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徐赣湘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赣湘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1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赣湘,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2016年5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赣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晏苏婷、被告人徐赣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0日16时30分许,在丰城市尚庄街道高新园区高新大道罗塘村口,被告人徐赣湘驾驶赣F×××××三轮电动车送快递由剑邑大桥往北坑方向逆向行驶时,与对面朱升权驾驶的赣C×××××二轮摩托相撞,朱升权当场死亡。经鉴定:朱升权系重大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此次事故中徐赣湘负事故全部责任,朱升权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16年5月16日,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徐赣湘家属与被害人亲属及丰城市天天快递公司经协商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徐赣湘赔偿死者朱升权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0元,由丰城市天天快递公司赔偿死者朱升权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7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徐赣湘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赣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儿子朱纲强的陈述,证人李某、徐某的证言,丰安鉴定【2016】病鉴字4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赣(景)【2016】鉴字第00285司法鉴定意见书,公交认字【2016】第051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肇事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话费单及通话记录,车辆扣押凭证,机动车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赣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持有效证件驾驶机动车且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赣湘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赣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幸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