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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更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学刚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学刚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712号罪犯王学刚,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黄骅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黄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学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服刑期间,发现漏罪。2013年4月17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沧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学刚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4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2015年5月22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10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王学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1次,记功奖励3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建议对罪犯王学刚提请假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王学刚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学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30日获得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5年4月20日、10月20日、2016年4月20日获得记功奖励3次;2016年1月20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罪犯王学刚表示其家中有父母其如果被假释后会。拟假释罪犯危险等级评估卡记载罪犯王学刚为低危险性;罪犯出监前改造质量评估表记载该犯为人安分守己安于现状,无明显心理变态倾向。黄骅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王学刚父母先居住于黄骅市黄骅镇财神庙村。罪犯王学刚在村内表现良好,耿直憨厚、团结邻里、家庭和睦,因交友不慎而违法犯罪,假释后可在本村务农生活,且其亲属可提供其假释后生活来源。黄骅镇村委会同意对其使用费监禁刑,纳入我市社区矫正管理,假释后由黄骅市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管。综合调查评估情况,认为罪犯王学刚社会危害性小,假释后不会给社会和社区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建议对罪犯王学刚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常某、张某及罪犯证明人王某、吴某的证明材料,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拟假释罪犯危险等级评估卡、罪犯出监前改造质量评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学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学刚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葛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