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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郝建茹申请李彩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茹,李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郝建茹,女,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卧虎镇一委九组。被执行人李彩杰,女,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通辽市科左中旗谢家窑村。郝建茹诉李彩杰民间借贷纠纷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双郑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彩杰给付申请执行人郝建茹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7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7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陈 霞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