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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程平与武汉中南伟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平,武汉中南伟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1民初4990号原告:程平,女,汉族,1952年9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中南伟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南路街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第B座8层E号。法定代表人:高乐。原告程平诉被告武汉中南伟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伟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陈红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南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中南伟业公司给付原告程平所欠房租8100元;2、判决被告中南伟业公司交纳租房以来所欠的水费及相应的违约金;3、判决中南伟业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程平与被告中南伟业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了《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原告程平委托被告中南伟业公司对外出租,委托期限为24个月,原告程平预留出60天不算租金,房租按季付,被告中南伟业公司应在2016年9月15日支付最后一个季度租金8100元(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的租金),同时被告中南伟业公司差欠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20日的水费及违约金。被告中南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无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武汉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截止2016年9月15日被告中南伟业公司确认差欠原告程平租金8100元、水费456.52元及违约金的事实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汉中南伟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程平支付租金8100元,水费456.52元及违约金(数额以水务部门出具票据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武汉中南伟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方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