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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与张楚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张楚国,刘胜学,刘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1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16号。负责人:明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楚国,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新集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5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胜学,男,1963年4月1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磊,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楚国、刘胜学、刘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 斌审判员 杨晓波审判员 陈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开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