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淄博宏程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任保远、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宏程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任保远,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888号原告: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广春,经理。被告:淄博宏程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保远,经理。被告:任保远。被告: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宏程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任保远、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和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淄博宏程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任保远、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淄博宏程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任保远、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4.00元,由原告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班金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