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02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某1诉吕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1,吕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02民初2225号原告:吕某1,现住通榆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通榆县护士。被告:吕某2。原告吕某1诉被告吕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吕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某1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每月按工资总额30%支付抚养费,约人民币1500.00元。事实与理由:吕某1系李某与吕某2婚生女,李某与吕某2于2014年离婚,吕某1由李某抚养,吕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李某与吕某2离婚后,吕某2按约定支付了全额抚养费,现原告即将升入小学,根据目前生活状况及学习费用的增加,被告每月支付500.00元已不够原告的花销。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无力自行承担此费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吕某2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我每月要还贷1251.00元,每月给我父母赡养费1000.00元。我离婚时,所有的财产都给女方了。我和原告母亲共同还贷12万元,还有个价值几万元的小汽车,离婚时,都没分割,都给原告母亲了。我现在同意每月给付800.00元。根据吕某1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吕某2答辩,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每月给付多少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吕某1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一份,证明吕某1法定代理人与吕某2离婚,原告抚养权及抚养费。吕某2质证称无异议。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及出生日期。吕某2质证称无异议。经审查,以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证据证明力。吕某2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过庭审调查,根据原告陈述及被告答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综合评判认定事实如下:吕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与吕某2于2014年离婚,吕某1由李某抚养,吕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现吕某1就读小学。李某月工资收入1600.00元,吕某2月工资收入4200.00元,二人均未再婚。吕某2父母有固定收入。本院认为,吕某1现就读小学,需要一定的教育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考虑吕某1的生活、学习等实际情况,结合吕某2的收入水平,吕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0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吕某2自2016年10月始每月给付吕某1抚养费1100.00元至吕某118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吕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