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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旻实业有限公司,周秀媚,王利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4471号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1幢三层A座。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五州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王利棋。被告:周秀媚,女,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汶洋村王今洋*号。被告:王利棋,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感恩村埠仕**号。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上海华旻实业有限公司、周秀媚、王利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