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6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陆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6民初1539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吴国海,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原告陆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国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初,被告因经商需要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原告了解被告的经商情况后,同意借款给被告。2014年4月22日,原告一次性将现金24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原告借款后写了一份借条给原告,内容为“本人罗某由于资金紧缺,需要资金周转,现向陆某借到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全部还清,决不食言。如不能按期归还,本人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给债权人。如协商不妥,双方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在未还清上述借款时,该借据长期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后被告不再接原告电话,原告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罗某归还原告陆某借款本金240000元;2、被告罗某支付原告陆某从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的借款利息105600元(利息计算方法:240000*0.005*4*22=105600元),以上两项共计345600元。原告陆某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证明被告罗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原告陆某借款240000元的事实;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罗某没有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案的调查重点:原告陆某请求被告罗某归还借款240000元及利息105600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的认定与分析: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罗某以资金紧缺为由于2014年4月22日向原告陆某借款2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从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约定如不能按期归还,被告自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给原告,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据。借款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现原告陆某以被告罗某经多次催收未归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5月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罗某向原告陆某借款2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条》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双方约定被告罗某于2014年7月22日归还借款,被告罗某没有如期归还,实属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罗某归还借款240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105600元,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应以24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22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某归还原告陆某借款240000元;二、被告罗某支付原告陆某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240000为本金,从2014年7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2016年5月22日止)。案件受理费6484元,由被告罗某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婷章审 判 员  雷超宁人民陪审员  梁翠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珊附相应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