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强与牟汉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牟汉钢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360号原告:张强。被告:牟汉钢。关于原告张强与被告牟汉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牟汉钢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张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牟汉钢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对被告牟汉钢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源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