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250号-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甘立兵、廖炳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立兵,廖炳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250号-1号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甘立兵,男,生于1970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廖炳发,男,生于1962年12月22日。买受人:刘志雄,男,生于1963年2月12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邻水民初字第35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甘立兵、廖炳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廖炳发所有的位于邻水县的门市,买受人刘志雄以16.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廖炳发所有的位于邻水县的门市办理过户给买受人刘志雄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冠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