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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毛威与刘攀锋、陈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威,刘攀锋,陈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3197号申请人:毛威(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被申请人:刘攀锋(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78年10月30日出生,住。被申请人:陈微(公民身份证号码:),女,系刘攀锋妻子,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申请人毛威与被申请人刘攀锋、陈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毛威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攀锋、陈微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068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毛威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毛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刘攀锋、陈微所有的价值16068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案件申请费1323元,由申请人毛威负担(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绍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