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姣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湘1382刑更6号罪犯刘姣红,农民。曾因参与赌博,2015年2月6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三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5年5月13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2016年6月7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4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因被告人刘姣红怀有身孕,同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1日,本院以罪犯刘姣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经查,罪犯刘姣红正怀有身孕,不宜收监执行。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出具了涟检监暂意(2016)04号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罪犯刘姣红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姣红于2016年10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