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2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朱顶与王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顶,王喜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22民初2051号原告:朱顶,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被告:王喜山,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原告朱顶与被告王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喜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喜山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3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王喜山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王喜山系亲属关系。2014年8月30日,王喜山因开发楼盘需要资金向我借款200000元,月利率20‰,期限一年。2015年10月,王喜山向我结算利息40000元。之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我多次催要,王喜山拒绝偿还。王喜山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称,借款属实,同意2016年年末前还款1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款120000元,不再承担利息和其他费用。朱顶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借据一份,证明2014年8月30日,王喜山向朱顶借款200000元,期限一年,月利率20‰。同时约定,王喜山用其开发的沈彰新城皇家大院的28#二单元401、402两户面积为75平方米的楼房作抵押,如果借款到期后不能还款,两户楼归朱顶所有。2、保证书一份,证明王喜山于2014年8月30日借朱顶的200000元,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本息合计260000元,减去王喜山于2015年10月已结算的40000元利息,王喜山尚欠朱顶本息合计220000元。王喜山承诺分两期偿还,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2016年5月1日前偿还120000元。同时承诺如果12月30日前没有归还100000元将其儿子王哲名下的坐落在彰武凯旋城建华路37-2#3-4-1住宅楼(房权证2014字第1412295**)抵顶给朱顶。对以上的2组证据,本院认为,朱顶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王喜山于2014年8月30日向朱顶借款本金200000元,月利率20‰,借款到期后王喜山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朱顶与王喜山系亲属关系。2014年8月30日,王喜山因开发楼盘需要资金向朱顶借款200000元,月利率20‰,期限一年。王喜山用其开发的沈彰新城皇家大院的28#二单元401、402两户面积为75平方米的楼房作抵押,如果借款到期后不能还款,两户楼归朱顶所用。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10月,王喜山向朱顶结算利息40000元。利息结算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12月1日,王喜山向朱顶出具保证书,写明王喜山借朱顶的200000元,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本息合计260000元,减去2015年10月王喜山已结算的40000元利息,王喜山尚欠朱顶本息合计220000元。王喜山承诺分两期偿还,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2016年5月1日前偿还120000元。同时承诺如果12月30日前没有归还100000元将其儿子王哲名下的坐落在彰武凯旋城建华路37-2#3-4-1住宅楼(房权证2014字第1412295**)抵顶给朱顶。承诺后,既未向朱顶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朱顶交付房屋。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朱顶与王喜山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朱顶向王喜山提供了借款,王喜山应按约定履行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逾期不还,构成违约。朱顶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王喜山提出的自己无偿还能力,不同意给付利息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喜山返还原告朱顶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4元,由被告王喜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吉奎审判员 唐兴权审判员 包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