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5127号-2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桂诗莹与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5127号-2解除保全申请人:桂诗莹。被申请人:熊辉。申请人桂诗莹与被申请人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5127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熊辉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附财产线索:皖PB****号马自达轿车)。桂诗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桂诗莹以已与熊辉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熊辉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的保全。案件申请费370元,由桂诗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雅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