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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3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希光与赵光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958号之一申请人:杨某某,农民。被申请人:赵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赵某某的银行相关账户。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案情需要,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某某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卢 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效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