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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10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王魄与西安怡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魄,西安怡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0497号原告王魄,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职业学院学生。委托代理人王广义,男,西安市新城区分利五金水暖经营部经营者,住西安市东二环北段豪顿国际B楼2单元0702室,系原告王魄之父。被告西安怡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二环北段西邻东二环豪顿国际*栋*单元**层**号。注册号610100100152851。法定代表人刘煜,总经理。原告王魄与被告西安怡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魄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魄撤回起诉。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