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02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崆峒区宝秦小额贷款公司与宝莱德商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宝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宝莱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宝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平凉市宝莱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根平。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宝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凉市宝莱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甘0802民初2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宝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平凉市宝莱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根平清偿借款本息220万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平凉市宝莱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还有其他案件,正在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已将该案件款220万元予以保全,现申请先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802民初242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平凉市宝莱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根平清偿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宝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220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宝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平凉市宝莱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根平有财产时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春审 判 员  李孝平助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