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9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郭贻勋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贻勋,四川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四川瑞银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9执231号申请人:郭贻勋,男性,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四川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战旗小区吉祥苑A座2楼,法定代表人:钟世荣被执行人: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沐川县高笋乡街道,法定代表人:钟世荣被执行人:四川瑞银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路,法定代表人:严军申请执行人郭贻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四川瑞银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到期案款21503.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四川瑞银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毅强审判员 张宁恒审判员 王学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