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马长江申请执行李刚、张胜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江,李刚,张胜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马长江(又名马三江),男。被执行人李刚,男。被执行人张胜效,男。关于马长江申请执行李刚、张胜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