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9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钱克余与苏正亮、吴珠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克余,苏正亮,吴珠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232号原告:钱克余,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才,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正亮,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吴珠莲,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9-11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7151-2。主要负责人:苏守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钱克余与被告苏正亮、吴珠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钱克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克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克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钱克余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