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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琚某、余祯焕等与桐城市新渡镇罗潭村委会余老屋村民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某,余祯焕,桐城市新渡镇罗潭村委会余老屋村民组,桐城市新渡镇人民政府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3470号原告:琚某,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余祯焕,女,200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琚某,系原告余祯焕之母。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国,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城市新渡镇罗潭村委会余老屋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负责人:余世超,该村民组组长。被告:桐城市新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法定代表人:刘建权,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武,桐城市新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琚某、余祯焕诉被告桐城市新渡镇罗潭村委会余老屋村民组、桐城市新渡镇人民政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东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