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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5号原告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方春,董事长。被告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成龙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人民陪审员  孙秀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