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宏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宏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491号原告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西路16号美林水郡2号楼105房。法定代表人孙虎。委托代理人苏乾良,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宏文,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宏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松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