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8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河南格瑞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沈阳奥体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格瑞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奥体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8440号原告河南格瑞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1号B-7-6。负责人李得领。委托代理人齐峰,系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奥体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B座1907-1室。法定代表人齐界。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路2599号。负责人赵喜顺。原告河南格瑞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沈阳奥体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庞舒亓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沈阳奥体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告沈阳奥体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承诺近期给付原告工程款,故原告河南格瑞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格瑞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59元,减半收取947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舒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