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振佳与覃阳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佳,覃阳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振佳,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覃阳彬,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关于黄振佳申请执行覃阳彬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覃阳彬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贵港市港北支行21×××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14.46元。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覃阳彬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贵港市港北支行21×××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14.4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谭志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