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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1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翠英与被执行人陈雪平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英,陈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284-3号申请执行人杨翠英,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租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陈雪平,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杨翠英与被执行人陈雪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昆执字第1284-1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车辆。现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雪平名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法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