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建勋与张安红、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勋,张安红,赵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045号原告:张建勋,男,1977年11月3日,汉族,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安红,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赵刚(曾用名赵群领),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审理原告张建勋与被告张安红、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建勋承担。审 判 长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