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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民终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焕宝与被上诉人王宝金、被上诉人凌海市大有中心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焕宝,王宝金,凌海市大有中心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终1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焕宝,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沿,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金,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毓河,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海市大有中心小学,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辽宁金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曹焕宝因与被上诉人王宝金、被上诉人凌海市大有中心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焕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沿、被上诉人王宝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毓河、被上诉人凌海市大有中心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93元,退还给上诉人曹焕宝。审判长  于开升审判员  李长奇审判员  张昱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