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民终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焕宝与被上诉人王宝金、被上诉人凌海市大有中心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焕宝,王宝金,凌海市大有中心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终1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焕宝,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沿,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金,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毓河,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海市大有中心小学,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辽宁金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曹焕宝因与被上诉人王宝金、被上诉人凌海市大有中心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焕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沿、被上诉人王宝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毓河、被上诉人凌海市大有中心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93元,退还给上诉人曹焕宝。审判长 于开升审判员 李长奇审判员 张昱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