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2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谈志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2刑初204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志(绰号“志婆”、“志伢”),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湘市某某镇某某居委会某组某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二00七年一月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再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2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珍妮、被告人谈志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5月,被告人谈志在本市桃矿街道办事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杨某、彭某某,共计约3克。具体作案事实如下:1、2016年2月7日中午,被告人谈志在本市桃矿街道办事处渔潭街上,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甲基苯丙胺约1克,得赃款人民币200元;2、2016年5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谈志在本市桃矿街道办事处渔潭街上防空洞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某甲基苯丙胺约1克,双方约定日后付款;3、2016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谈志在本市桃矿街道办事处鑫辉KTV,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某甲基苯丙胺约1克,得赃款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被告人谈志于2016年5月2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谈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彭某某、肖某的证言、被告人谈志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通话详单及摘录、临湘市公安局尿样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谈志明知是国家禁止销售的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谈志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谈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谈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继雄审 判 员 王景星人民陪审员 邓冬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映雪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