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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再审再审人大连心族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大连万达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连心族大酒店有限公司,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大连万达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10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心族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吴以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延成,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晋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孝楠,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王忠彦,该中心主任。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大连万达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王健林,该公司董事长。再审再审人大连心族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大连万达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大连心族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高山丹代理审判员  郝 佳代理审判员  刘丙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