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王志鹏、张立伟、张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龙,王志鹏,张立伟,张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890号原告张金龙,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海涛,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鹏,男,自然身份不祥,职业不祥。被告张立伟,女,自然身份不祥,职业不祥。第三人张晓龙,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龙与被告王志鹏、张立伟、第三人张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供二被告的详细住所,也没有提供二被告身份证号码可以调查。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上述信息。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但原告未能提供,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公告费6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秉军审 判 员 孔维峰人民陪审员 冯百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宝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