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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4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4753号原告杨某,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个体户。被告梁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寒霜审 判 员  刘 义人民陪审员  隋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