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4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北京盛兴亿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兴亿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亚信元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437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兴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59号。法定代表人范国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俊英,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北京东亚信元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兴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北京东亚信元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兴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民终460号法律文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请求为: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9126.7元(瓦片13579片每片7.3元);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北京东亚信元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北京东亚信元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有误,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是申请人将外观完好的主瓦拉走,现在有一万多片外观完好的主瓦,但对方至今没有拉走。申请人北京盛兴亿达商贸有限公司认为涉诉主瓦外观并不完好,有明显的破损,沾上了水泥和泥土,并且折旧非常明显,无法在市场上再次出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460号法律文书作出的判决书第三项内容为“北京盛兴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运回外观完好主瓦一万三千五百七十九片(如外观完好主瓦数量不足,则北京东亚信元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应就不足部分于北京盛兴亿达商贸有限公司运回外观完好主瓦同时按照每片七元三角向北京盛兴亿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运费由北京盛兴亿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现双方就涉诉瓦片是否“外观完好”存在争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当得到执行,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外观完好”应该如何认定,以及双方现场有多少外观完好的主瓦并不明确,属于执行标的不明确具体。故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兴亿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一林审 判 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