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青岛鲁商惜福置业有限公司与龚文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鲁商惜福置业有限公司,龚文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909号原告青岛鲁商惜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红林。委托代理人宋振伟。被告龚文华。原告青岛鲁商惜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文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978000元,违约金66273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变更诉讼申请,要求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鲁商惜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98元,退还原告14148元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鲁商惜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衣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云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