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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罗从先与杨亿、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从先,杨亿,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270号原告:罗从先,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杨亿,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嘉军,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169号。法定代表人:李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勇,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从先诉被告杨亿、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从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从先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从先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罗从先承担。审判员  袁正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