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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书义与金雪娇赡养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义,金雪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张书义,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民安街****号。身份证号:2102121951********。被执行人:金雪娇,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民安街**号。身份证号:2102121986********。申请人张书义与被执行人金雪娇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旅民小诉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辽0212执593号案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及房产信息,依法向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旅顺口分中心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上述单位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金雪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并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传龙审判员  杨 科审判员  李波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