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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枝兰与陈定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枝兰,陈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1498号申请人:王枝兰。被执行人:陈定国。王枝兰申请执行王定国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荥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定国在相关机构的存款24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