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枝兰与陈定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枝兰,陈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1498号申请人:王枝兰。被执行人:陈定国。王枝兰申请执行王定国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荥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定国在相关机构的存款24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