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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7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陈嘉莹与张贺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700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莹,张贺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7009号原告:陈嘉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深,系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贺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原告陈嘉莹诉被告张贺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嘉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嘉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嘉莹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元,由原告陈嘉莹负担。审判员  李淑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