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7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陈嘉莹与张贺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700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莹,张贺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7009号原告:陈嘉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深,系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贺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原告陈嘉莹诉被告张贺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嘉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嘉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嘉莹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元,由原告陈嘉莹负担。审判员 李淑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