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8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蔡晓辉与范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晓辉,范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8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晓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磊。上诉人蔡晓辉因与被上诉人范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按上诉人蔡晓辉一审、二审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及短信通知开庭,上诉人蔡晓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晓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蔡晓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钺审 判 员 葛 钧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淋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