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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梁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梁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672号原告: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拂晓大道安盐冠景华亭小区8#楼。负责人:林明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灿灿,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员工。被告:梁过,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被告梁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群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丰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