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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民初1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贤进诉被告刘福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进,刘福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初1743号之一原告刘贤进,男,58岁。被告刘福天,男,60岁。原告刘贤进诉被告刘福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丛义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