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民初1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贤进诉被告刘福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进,刘福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初1743号之一原告刘贤进,男,58岁。被告刘福天,男,60岁。原告刘贤进诉被告刘福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丛义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