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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新阳企业集团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新阳企业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31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93926814J。法定代表人:周淑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佩良,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雅,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尔滨新阳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抚顺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127126057J。法定代表人:方贻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091民初14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本案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哈尔滨新阳企业集团公名下、坐落于威海市世昌大道北、文化西路西、证号为威高国用(2013)第121号、面积为666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