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兆雷与张庆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雷,张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孙兆雷,男,198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张庆鹏,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兆雷与被执行人张庆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城阳区正阳路698号803户房屋,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社保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