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闫某与孙某甲、孙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鲁1082民初33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孙某甲、孙某乙协助将孙培生名下位于荣成市青阳西区33号楼202室房产过户至申请人名下。调解生效后,孙某甲、孙某乙未能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涉案房屋已过户至申请人名下,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33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